健康徐州網 導醫紀實:2020年10月28日,徐州市民梁先生來電,他的親戚在某公司做維修工,某日工作中右腳受傷,經過一個月的住院治療后,現在正在康復修養。梁先生咨詢,發生工傷后,能否同時申請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?費用如何支付?
問題回復:
一、職工工傷不能同時申請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》,職工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地點,因工作原因受傷后,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,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和內容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報銷。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,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。也就是說,不能同時申報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。
所以,受傷者所在的公司,應按照規定對住院治療期間所花費的治療費、住院費、伙食費等都申報工傷保險待遇。
二、因工傷發生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部分:
(1)治療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;
(2)住院伙食補助費;
(3)在本統籌區以外就醫的交通、食宿費用;
(4)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費用;
(5)生活不能自理的,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有護理等級的生活護理費;
(6)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;
(7)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,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;
(8)因工死亡的,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、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;
(9)勞動能力鑒定費用;
(10)工傷預防的政策宣傳、業務培訓等費用;
(11)法律、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。
三、因工傷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部分:
(1)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(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定,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。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,經設區市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,可以適當延長,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)。
(2)五級、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;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、六級傷殘的,也被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。對這部分職工,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,待身體機能恢復后,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。對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,由用人單位向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。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。
(3)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,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。
四、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:
1、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,由所在單位負責。2、發生工傷后,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報。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30日以后申報工傷,之前發生的費用也應由用人單位支付。